2007年1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违反存款实名制银行被判赔
卢国伟 刘洪海

  2006年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储户状告四家银行案,依法判令因审查存款实名制存在过错的银行承担22563元赔偿。

  银行存款没了
  2003年9月,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的王武(化名)退休后承包了一个煤厂。
  2005年8月11日,山西兴隆煤矿的业务员王宏伟想与王武建立长期供销关系。王武觉得价格合适便同意先买200吨。王宏伟要求王武必须有银行存款作为付款保证金。
  2005年8月12日上午,王武拿着身份证在内乡县某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存入10元钱,下午又存入75200元并设置了密码。
  8月13日上午,当王武打电话给王宏伟准备签订合同时,对方手机关机。王武感到事有蹊跷,于是来到银行准备把钱取走。
  营业员告诉王武:8月12日下午,他的账户在某银行的三个分支机构分三次被取走1.5万元、4.5万元和1万元,在平顶山市通过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5000元,存折余额只有百余元。王武发觉遇上骗子连忙到公安局报案。

  存折被调包
  公安局查明:8月12日上午,一位叫“王武”的许昌人持没有加盖公安部门户籍印章的户口本续页,在内乡县某银行开立了名为“王武”、金额为10元的通存通兑个人账户并办理了储蓄卡,银行留存了许昌“王武”的户口本续页复印件。
  许昌“王武”在与南阳王武商谈业务中,将两个格式一样的存折调包,南阳王武持有的存折已换成了许昌“王武”的存折。南阳王武按照约定向存折中打入现金75200元。8月12日下午,许昌“王武”持储蓄卡在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在某银行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平顶山分行分别支取现金共计75000元,8月15日又将余款支取。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开户时使用了虚假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留存的户口本续页也是伪造,案件至今未破。
  南阳王武认为,按照国务院《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中国公民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在原账户上存入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是: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为户口本”的规定,银行营业部没有依据身份证而是依据犯罪嫌疑人冒名“王武”的假户口本,为其办理通存通兑开户存折和银行卡,这种行为实属明显违规操作。银行的违规办理行为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同时,银行无视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责任,案发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账户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其两天后又将余款取走,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状告四家银行
  2005年11月,王武以某银行内乡县支行、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平顶山分行违反实名制存款的法律规定,对许昌“王武”账户上异常存取活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王武持其身份证在内乡某支行开办了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许昌“王武”在开办个人账户时,内乡县支行仅以没有加盖公安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本续页为其办理了储蓄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该业务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而国务院关于《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身份证为实名证件,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16周岁以下的为户口本,其他为居民身份证。本案中,从许昌“王武”的申请资料可以看出其为成年人,内乡县支行理应按规定让其出示居民身份证,而不应按户口本办理,其行为存在过错,为以后许昌“王武”领取南阳王武的存款起到了关键作用,故原告要求内乡县支行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为许昌“王武”办理取款业务时,没有对其身份证明予以审查,且对许昌“王武”账户出现频繁的资金流动以及异常支取活动,未能尽足够的注意审查及报告义务,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武在自己的存折被调包时没有及时发现,过于疏忽大意和轻信别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情,内乡县支行应承担30%责任,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应各承担15%责任,原告本人应承担40%责任。
  法院判决:内乡县支行、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赔偿给原告现金45126元(其中内乡县支行负担22563元,南阳分行负担11281.5元,卧龙路支行负担11281.5元)。驳回王武要求平顶山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终审改判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内乡县支行、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王武的诉讼请求。
  2006年底,南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许昌“王武”持储蓄卡先后在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及有关分理处支取现金1.5万元、1万元、4.5万元,每次均不超过5万元,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无需对有关的证件进行核实,无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
  鉴于被上诉人王武的银行存款被许昌“王武”冒领造成存款损失的事实主要系存折被调包所致,银行应当对此所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其申请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应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如下:内乡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王武现金22563元。驳回王武要求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